1.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建立运行情况,包保责任人履责情况;
2.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3.重大危险源管理和操作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情况。
表1 安全基础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适用场合 | 扣分说明 | 扣分情况及隐患问题 |
1 | 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 | 查台账、查记录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三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未明确扣50分 | |
2 |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查台账、查记录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3 |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 | 查台账、查记录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四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
4 | 1.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 查现场、查记录、查预警系统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四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
5 |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如车间主任。 | 查台账、查记录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十五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6 | 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突出重大危险源,对辨识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实行整改闭环管理并建立台账。 | 查台账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7 | 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 查记录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九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
8 | 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 查记录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五条、第六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操作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 ||||||
9 | 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 查现场、查记录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七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0 | 1.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应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并在工厂主门外向社会公告。 | 查现场、查记录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八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11 | 自2020年5月起,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 查台账、查记录、查看人员学历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
12 | 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 查记录、查制度、抽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七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3 | 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 查现场、查评估报告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未开展扣50分 | |
14 |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 查评估报告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1.检查重大危险源合理选址、外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情况,开展正规设计情况;
2.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平面布局合规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护情况;
3.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表2 本质安全设计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适用场合 | 扣分说明 | 扣分情况及隐患问题 |
1 | 重大危险源应按照GB/T 37243、GB 36894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查报告、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不满足距离要求,扣50分 | |
2 | 液化烃罐组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0 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 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20 m。 | 查报告、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1.9条 | 储存单元 | 否决项,不满足距离要求,扣50分 | |
3 | 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安全审查手续。 | 查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等相关资料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不满足要求扣50分 | |
4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查现场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八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5 |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1.6条、4.1.8条、第4.1.9条;《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4.1.5条 | 储存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 查设计文件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查批文 | ||||||
7 | 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查现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8 | 1.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 | 查记录、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9 |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程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标准要求。 | 查设计文件、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4.1.10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15条;《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4.1.5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0 |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160要求;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不燃烧实体墙。 | 查现场、查设计图纸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2.16、5.2.17、5.2.18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11 | 纳入评估范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在设计过程中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采纳情况进行考虑。 | 查报告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第一、二条 | 生产单元 | 否决项,未开展扣50分 | |
12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的热稳定性测试及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 查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 生产单元 | 否决项,未开展或开展不到位扣50分 | |
13 |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2.3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4 |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2.4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5 |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 | 查现场、查设计图纸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2.8A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6 | 企业重大危险源现场实际平面布置应与安全行政许可文件一致。 | 查现场、查文件档案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7 | 企业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运用HAZOP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编制HAZOP分析报告,并对分析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落实整改。 | 查报告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8 |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22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9 | 1.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装备和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 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20 |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5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1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层数、分区面积及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满足GB 50016要求。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3.1、3.3.2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22 | 重大危险源场所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应满足GB 50016要求。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6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
23 |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 m。 | 查设计、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2.8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24 | 存放固体硝酸铵的仓库的布局、消防用水喷淋、温度监测设施应符合相关要求。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措施 | 储存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25 |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的专用泵区应设在防火堤外,泵与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60要求。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3.5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26 | 防火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12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7 |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15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8 |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 m的消防空地。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14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29 | 管道穿越防火堤或隔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17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30 |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1.4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31 |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3.4条、第3.3.6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
32 |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 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1.5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33 |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2.2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34 | 液化烃、液氨、液氯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2.18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35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4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36 | 硝酸铵溶液的贮存罐区应设独立罐区,单个罐区存量最高不超1000 m3,单个储罐最大储量不超200 m3。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措施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37 | 硝酸铵溶液储罐应设置高温联锁关闭加热蒸汽的设施。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措施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1.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2.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开展反应风险评估情况;
3.重大危险源工艺安全运行情况;
4.可燃、有毒气体的安全泄放及处置情况。
表3 运行操作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适用场合 | 扣分说明 | 扣分情况及隐患问题 |
1 |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2.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2 | 企业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要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 查现场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3 |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 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2.28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4 |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且应有效收集和排放泄漏的可燃液体。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7.5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5 | 现场表指示数值、DCS控制值与工艺卡片控制值应保持一致。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6 | 储存含有易自聚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料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自聚物的措施。 | 查设计资料、查操作规程、查记录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7.3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7 | 1.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 查设计资料、查操作规程、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5.9条;《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第15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8 | 1.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 查设计资料、查操作规程、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5.14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9 | 严禁正常运行的内浮顶罐浮盘落底。 | 查操作规程、查现场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
10 | 企业要制订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 | 查记录、查现场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 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11 | 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2.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 3.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 查操作规程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2 |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3 | 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变化。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 查记录、查现场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4 | 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5 | 1.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注水管道宜采用半固定连接方式。 2.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查设计图纸、查现场 | 《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7.4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 储存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16 | 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 查现场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1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五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
18 |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 查现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6.12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9 |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查现场、查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0 | 1.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 查现场 |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7.3条和9.2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1 | 硝酸铵生产过程中应定期监测溶液pH值、氯离子、有机物含量。 | 查操作规程、查管理制度 | 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措施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2 |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应采用密闭结构,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盖密闭结构厂房、库房内的设备、管道和液氯重瓶堆放范围。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3 | 液氯仓库必须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失电联锁控制;至少满足紧急情况下处理能力,吸收液循环槽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保证热备状态或有效运行。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4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秒内自动启动供电。 | 查设计资料,看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5 | 1.氟化氢储槽液位不高于储存量的80%; 2.氟化氢储槽应装设高液位报警并与料泵电源联锁; 3.储罐(槽)区应安装喷淋装置,配好应急储槽; 4.每个储槽应配置两种计量方式(液位和重量)。 | 查设计资料,看现场 | 《氟化氢生产安全技术规范》(HG/Y30033-2017)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6 | 导热油管道进入生产设施处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导热油炉系统应安装安全泄放装置。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4.3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1.检查重大危险源场所特殊作业及常规作业的执行情况;
2.检查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表4 作业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适用场合 | 扣分说明 | 扣分情况及隐患问题 |
1韩漫网站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查台账、查现场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不满足要求扣50分 | |
2 | 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第7.2.3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3 | 1.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 查制度,查现场,查记录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措施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4 | 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 查制度、查记录、查现场 |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5 | 1.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2.严禁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 查现场、查记录 |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6 | 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烃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 查作业规程、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7 | 进入硝酸铵仓库作业的机动车应加装阻火器,电瓶车应为防爆型。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8 |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按照GB 7231要求刷标识色。 | 查现场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1.检查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执行情况;
2.检查设备设施防腐蚀、防泄漏情况;
3.检查安全附件的选择及使用情况。
表5 设备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适用场合 | 扣分说明 | 扣分情况及隐患问题 |
1 | 1.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技术档案和备品配件管理制度,编制设备操作、维护规程; 2.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台账。 | 查记录、查台账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 | 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设备管理制度。 | 查制度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3 | 常压储罐用呼吸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 查检查记录 | 《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第8.6.1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4 | 1.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 查安全阀、压力表检验报告 |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B4.2(4)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9.2.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5 |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 查现场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6 |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19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7 |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使用防静电皮带。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7.7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8 |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2.1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9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查现场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不满足要求扣50分 | |
10 | 液化石油气球罐上的阀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 MPa。垫片应采用带内外加强环型(对应于突面法兰)或内加强环型(对应于凹凸面法兰)缠绕式垫片;紧固件采用等长或通丝型螺柱、厚六角螺母。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4.4.4条、第6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1 | 重大危险源储罐设计、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3053-2015);《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2 |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 3012-2011)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3 | 承压部位的连接件螺栓配备应齐全、紧固到位。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4 |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3.1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5 | 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 | 查现场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二条(四)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6 |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 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 m以上。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5.11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7 |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 m的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耐火极限不低于2 h。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6.2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8 |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25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9 |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物料不应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 查现场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5.6.2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0 |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 mm: | 查设计、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3.3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1 | 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严禁采用丝扣连接,焊缝要求100%探伤检验并做消除应力处理。 | 看现场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第6.2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1.检查重大危险源供电可靠性情况及防爆电器设施的选用情况;
2.检查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及投用情况;
3.检查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择及使用情况;
4.检查重大危险源场所防雷防静电情况及视频监控系统配备情况。
表6 电仪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适用场合 | 扣分说明 | 扣分情况及隐患问题 |
1 |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2条、第3.3条、第3.7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2 | 1.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要求。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18)第6.2.7条;《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2016)第4.9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3 |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4.2.10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4 |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1.5 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第5.2.2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5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3.3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6 | 罐区金属罐体应作防直击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 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 | 查检测报告 |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第5.5.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7 | 企业应建立健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 查记录、查台账 | 企业重大危险源仪表维护要求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8 | 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 | 查报告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四条、十三条、十四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9 | 1.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应达到100%;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0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并处于投用状态。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11 |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12 | 1.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13 | 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时,应在围墙内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断功能。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2.17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4 | 安全仪表系统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当安全仪表系统内部产生故障时,安全仪表系统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式,将过程转入安全状态。 | 查报告、查现场 |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第5.0.1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
15 | 储存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3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 m3的其他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与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4.3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6 | 储罐物料进岀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对大型储罐(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 m或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 m3的储罐),应采用带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执行机构的阀门。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作防火保护。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关闭和手动关闭功能,手动关闭包括遥控手动关闭和现场手动关闭。 | 查现场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2015)第6.13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7 |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4.5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8 |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2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9 |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 查现场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3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7.4.8条;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2003)第8.4.6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0 | 压力储罐应设压力就地指示仪表和压力远传仪表。压力就地指示仪表和压力远传仪表不得共用一个开口。 | 查设计图纸,查现场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6.3.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1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T 50493要求,并完好、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 查现场、查记录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22 |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第3.0.3条、第3.0.8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建立规范、统一的报警信息记录和处理程序,对报警及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 ||||||
23 |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1.4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24 |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 查记录、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5 |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但不应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5.3.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6 |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 min。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第3.0.9条;《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第7.1.3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27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10.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8 | 1.不应使用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第4.9.5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1.检查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及培训演练情况,检查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
2.检查消防用水、消火栓、泡沫系统配备及运行情况;
3.检查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
4.检查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两支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表7 消防与应急处置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适用场合 | 扣分说明 | 扣分情况及隐患问题 |
1 | 1.企业应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企业应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落实; 3.企业应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企业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企业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企业应依法建立、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7.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药剂和物资; 8.企业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查文件、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20分 | |
2 |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 m。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 m。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4.5、8.10.10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3 |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 m。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2.4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4 | 工厂消防水池(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3.2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5 | 消防用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9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6 | 1.泡沫液储罐上应设置铭牌,并应标识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日期和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2.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 查设计资料、查记录、查现场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9.3.10条、第3.7.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7 | 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其管网压力宜为0.7-1.2MPa。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5.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8 | 1.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第6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9 | 1.消防用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 h的要求; | 查设计、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3.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5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0 |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消防用水炮进行雾状冷却保护。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6.6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1 |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 查设计、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0.1条 | 储存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2 | 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 查设计、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1.7条 | 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3 | 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8.1.3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4 | 泡沫灭火及水喷雾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泡沫发生系统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随时保持备用状态;泡沫液定期更换,有记录; 2.水喷雾系统、水喷淋系统、蒸汽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完好,能随时投用,定期试验。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6节、第8.8节;泡沫灭火及水喷雾系统维护保养常规要求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5 | 消防栓(炮)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 查现场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维护保养的常规要求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6 | 消火栓、消防用水泵接合器、消防用水泵房、消防水泵、减压阀、报警阀和阀门等,应有明确的标识。 | 查现场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4.0.13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7 | 罐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 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15 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5.7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18 |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 查设计、查现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8.1.8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19 |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查现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10.1.6条、第10.3.3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0 | 1.企业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 m3的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3.4条;《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2009)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1 | 企业应按照GB/T 29639的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符合企业实际。 | 查文件、查记录 |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38315-2019)第1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六、第十九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参照GB/T38315-2019的要求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22 | 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查文件、查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六、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3 |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 询问人员、查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4 | 1.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查文件、查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5 | 抽查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是否按计划组织演练,并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 查演练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6 | 企业应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 | 查现场、查记录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1、9.3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7 |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 查现场、询问人员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发现问题扣5分 | |
2.抽查2名操作人员掌握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情况; | ||||||
28 | 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 | 查现场、查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石油化工企业消防站 | 发现问题扣10分 | |
29 |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站应配备大型泡沫消防车、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和不少于2门遥控移动消防炮,遥控移动消防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 L/s。 | 查现场、查文件、查记录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2条 |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站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
30 | 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 | 储存单元、生产单元 | 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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